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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永才与陈理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才,陈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93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才,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理平,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永才申请执行陈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顺庆民保字第4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理平在南充市顺庆区环保局享有的工程款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理平在南充市顺庆区环保局享有的工程款35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