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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行审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瑞增、陈红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瑞增,陈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审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亚娟。被执行人冯瑞增。被执行人陈红娟。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计生征字(2014)第2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10月17日,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建计生征字(2014)第2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冯瑞增、陈红娟于2003年4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5月22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11年8月12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多生一胎。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冯瑞增、陈红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8084元。该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卫计催字(2015)第34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8084元,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行政征收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建计生征字(2014)第2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