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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薛凤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凤泉,薛天国,姜树学,方永明,佟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36号申请人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凤泉,地址榆树市八号镇田家村*组。被执行人薛天国,地址榆树市八号镇田家村*组。被执行人姜树学,地址榆树市八号镇田家村*组。被执行人方永明,地址榆树市八号镇田家村*组。被执行人佟志富,地址榆树市八号镇田家村*组。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凤泉、薛天国、姜树学、方永明、佟志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7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凤泉、薛天国、姜树学、方永明、佟志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薛凤泉、薛天国、姜树学、方永明、佟志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薛凤泉、薛天国、姜树学、方永明、佟志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