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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90号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冬。委托代理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宇。委托代理人胡荟集。委托代理人李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