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龙与杨俊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龙,杨俊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徐龙,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俊勤,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龙与被申请人杨俊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俊勤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某用于担保的坐落于青云谱区迎宾小区某楼某单元某室(第某层)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三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