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菊利与吴宏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菊利,吴宏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金菊利。被执行人吴宏标。申请执行人金菊利与被执行人吴宏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菊利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宏标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获悉,被执行人吴宏标的财产已由另案进行拍卖程序,拍卖得款1511万元,本案分配得16336元。经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宏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菊利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执行人吴宏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菊利以被执行人吴宏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