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与张×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张×1,张×2,张×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520号原告郭×,女,1940年7月8日出生。被告张×1,女,54岁,其他不详。被告张×2,男,52岁,其他不详。被告张×3,女,43岁,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1、张×2、张×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