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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骆健红与吴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健红,吴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88号原告:骆健红。委托代理人:虞景勇。委托代理人:虞华君。被告:吴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健红与被告吴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健红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