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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101-1号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长村108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井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14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师文宏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