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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秦生玉与被告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生玉,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秦生玉,男,汉族,荆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荆门市掇刀区炼厂路。委托代理人邓承斌(特别授权),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荆门市关公园。被告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云元,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浩,男,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荆门市掇刀区雨田小区。被告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8号东方名都。法定代表人毛德进,董事长。原告秦生玉与被告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生玉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秦生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