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