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德贤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德贤,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颜德贤,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蔡建丁,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颜德贤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德贤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39772.2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