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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怀红与郑兴军、宋加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红,郑兴军,宋加贤,程金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王怀红,居民。被告郑兴军,居民。被告宋加贤,居民。被告程金永,居民。原告王怀红诉被告郑兴军、宋加贤、程金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17日,原告王怀红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王怀红负担。审判员  张德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