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太权申请执行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权,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太权。被执行人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受理陈太权申请执行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彭山县青龙镇青龙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