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武与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林武。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301-A室。法定代表人:丁磊。原告林武与被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即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崇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倪山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