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海洋与胡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洋,胡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759号原告:吴海洋。被告:胡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洋诉被告胡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洋撤回对被告胡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原告吴海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