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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郎润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润平,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代县,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无业,住山西省代县。2003年6月3日因吸毒被忻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忻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8月21日因盗窃被忻州市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月3日因吸毒被忻州市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润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郎润平伙同”王东江”(另案处理)到太钢峨口铁矿供应站,由被告人郎润平从窗户爬入厂房内,”王东江”在厂房外接应,将存放在供应站库房的一根型号为14SH-9的泵轴、一根型号为QT86机1.10的头轮轴、一根型号为8DA8.0101的轴盗走(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843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卖给在代县峨口开设收购站的李计录,并将所得赃款400元平分。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郎润平伙同”王东江”到太钢峨口铁矿供应站,采用同样的方法将存放在供应站库房的两根型号为200D43*6的轴、两根型号为150D-30*10的轴、一根型号为6GD-67*8的轴盗走(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296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卖给在代县峨口开设收购站的李计录,并将所得赃款400元平分。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郎润平伙同”王东江”到太钢峨口铁矿供应站,采用同样的方法将存放在供应站库房的一根型号为150D-30-10-0101泵轴、三根型号为14SH6-9的泵轴、一根型号为IS100-65-200A的轴盗走(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575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卖给在代县峨口开设收购站的李计录,并将所得赃款400元平分。并提供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郎润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润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郎润平伙同”王东江”(公诉机关指控另案处理)到太钢峨口铁矿供应站,由被告人郎润平从窗户爬入厂房内,”王东江”在厂房外接应,将存放在供应站库房的一根型号为14SH-9的泵轴、一根型号为QT86机1.10的头轮轴、一根型号为8DA8.0101的轴盗走(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843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卖给在代县峨口开设收购站的李计录,并将所得赃款400元平分。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郎润平伙同”王东江”到太钢峨口铁矿供应站,采用同样的方法将存放在供应站库房的两根型号为200D43*6的轴、两根型号为150D-30*10的轴、一根型号为6GD-67*8的轴盗走(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296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卖给在代县峨口开设收购站的李计录,并将所得赃款400元平分。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郎润平伙同”王东江”到太钢峨口铁矿供应站,采用同样的方法将存放在供应站库房的一根型号为150D-30-10-0101泵轴、三根型号为14SH6-9的泵轴、一根型号为IS100-65-200A的轴盗走(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575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卖给在代县峨口开设收购站的李计录,并将所得赃款400元平分。另查明,被告人郎润平于2014年11月13日被民警从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回公安机关并依法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太钢峨口铁矿供应站库房于2012年11月21日、22日、23日丢失型号不同的泵轴、头轮轴等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8714.18元的事实。2、被告人郎润平的讯问笔录及交代材料,证实其于2012年11月21日、22日、23日,三次伙同”王东江”到峨口铁矿供应站,由其从窗户进入库房,共计将库房内的十三根钢轴从孔洞递出,”王东江”从库房外接上,后用平车推至李计录收购站处销赃,获利1200元的事实。3、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及事情经过,证实其别名叫李计录,具有收购废钢等金属的资格。2012年11月21日至23日,其按市价从郎润平、”王东江”处收购13根钢轴,每次约200公斤左右,共计支付1200元。因二人每次都是白天到其处且该钢轴上都有铁锈、其收购站旁边又是派出所,所以未怀疑该钢轴系盗窃所得的事实。4、营业执照及峨口工商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企业信息,证实李计录经营的收购站具有收购废旧金属的资格。5、辨认笔录,证实郎润平与李计录互相辨认出彼此就是变卖、回收钢轴的人的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平面图,被告人郎润平对案发现场及钢轴进行指认并被拍照取证的事实。7、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郎润平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郎润平身体有异常、也未发现其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事实。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13根钢轴从李计录处扣押,后发还失盗单位的事实。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714元的事实。10、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郎润平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有前科劣迹的事实。1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郎润平于2014年11月13日被公安民警从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回公安机关的事实。1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郎润平供述的同案”王东江”因真实身份不详,公安机关正在查证落实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润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郎润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郎润平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郎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郎润平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