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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桂君与王景东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君与被执行人王景东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景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执行员前往四海镇前山村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谈话。王景东现系二级精神病残疾人,无工作和收入来源,短时间内无履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