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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思路与王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潘静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系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占军,男,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瑞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