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建政等与北京京旭龙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政,孙国政,北京京旭龙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261号申请人孙建政,男,1942年7月3日出生。申请人孙国政(GORDONGUO-ZHENGSUN),男,1945年11月22日出生,美国籍。被执行人北京京旭龙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和。被执行人张旭,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申请人孙建政、孙国政与被执行人北京京旭龙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9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922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 良审判员 沈宝建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