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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孟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孟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积翠新村9号紫金保险102室。负责人王旭,总经理。被执行人孟祥利,居民。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孟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0439.8元,被告王南南对其中的20%即2087.96元承担连带责任(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100342559010016666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孟祥利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孟祥利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孟祥利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沛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