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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5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重庆龙湖德卓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汉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湖德卓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杨汉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980号原告重庆龙湖德卓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盛路20号附2、4、6、8、10、12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6755-6。法定代表人崔恒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波、杨艳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汉强,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樊毅、刘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湖德卓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汉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龙湖德卓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湖德卓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湖德卓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2元,减半收取4931元,由原告重庆龙湖德卓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红媚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