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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与叶福清、叶萍萍、缪树琴、刘经遇、陈奶忠、刘仙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叶福清,叶萍萍,缪树琴,刘经遇,陈奶忠,刘仙花,郑玉平,上海中用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巨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强冠贸易有限公司,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30号。法定代表人何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马燕,男,工行寿宁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叶福清,男,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叶萍萍,女,住寿宁县。被执行人缪树琴,女,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刘经遇,男,住寿宁县。被执行人陈奶忠,男,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刘仙花,女,住寿宁县。被执行人郑玉平,男,住寿宁县。被执行人上海中用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D556。法定代表人叶福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巨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缪树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强冠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陈奶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鼎市中山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志凯,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中兴路1688号3-4层。法定代表人郑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川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显林,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与叶福清、叶萍萍、缪树琴、刘经遇、陈奶忠、刘仙花、郑玉平、上海中用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巨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强冠贸易有限公司、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寿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999997.95元及相应利息(至2014年5月31日止的利息276162.35元,2014年6月1日起按合同计息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叶萍萍在银行的存款10815.18元,但该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另查明,本院在执行(2014)寿执字第24号案件中己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上海市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23幢房地产。又于2015年6月10日分别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郑玉平所有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429弄8号15层E室的房屋;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883弄16号2404室的房屋。以上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本院无首封处置权。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寿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龙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