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薛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吕梁市卫校职工。被执行人贺某,离石区新城执法大队职工。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贺某离婚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某135000元、执行费1925元、申请执行人薛某应负担诉讼费50元及每月应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一次性给付给付孩子至十八周岁抚养费768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给付其135000元,相互拆抵后在给付45000(包括赔偿薛某赔嫁物的损失)。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维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