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玉芳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66号原告林玉芳,女,194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冯林,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职务主任。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许开波,职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巫江,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林玉芳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玉芳的委托代理人冯林、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许开波、委托代理人巫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5月6日,依据本院(2015)成郫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作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关于林玉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回复》。原告林玉芳诉称,2015年4月3日郫县法院作出(2015)成郫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林玉芳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该判决于2015年4月28日生效,被告于2015年5月6日的回复,没有按照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林玉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回复》;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依照原告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答复。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2015年5月6日的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完全按照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和生效行政判决书的要求重新作出了答复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庭审查明,2014年9月6日,申请人林玉芳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自2007年开始拆迁以来杨柳村一组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为生产、生活。2014年10月29日被告收到原告补交的身份信息后,向原告作出了《关于林玉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的回复》,原告林玉芳不服该回复,经行政复议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后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3日郫县法院作出(2015)成郫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林玉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的回复》,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林玉芳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该判决于2015年4月28日生效,被告于2015年5月6日重新作出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关于林玉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回复》,载明内容为:“林玉芳:根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7号]的内容对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自2007年开始拆迁以来杨柳村一组的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作出以下回复:2007年以来杨柳村一组拆迁农户赔偿总计20362117.5元(大写:贰仟零叁拾陆万贰仟壹佰壹拾柒元伍角),全部予以赔偿到户。2011年7月,土地补偿款总计208702元(大写:贰拾万捌仟柒佰零贰圆),共计2.99亩。2013年11月,土地补偿款总计3342042.6(大写:叁佰叁拾肆万贰仟零肆拾贰圆陆角),共计38.87亩。土地补偿款由街道拨付给杨柳村1组,由杨柳村1组统一安排、分配”。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认为,该回复没有按其申请答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2015)成郫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关于林玉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回复》、EMS邮政快递单、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具有受理并处理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并在其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作出了《关于林玉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回复》,就原告所申请公开的自2007年开始拆迁以来杨柳村一组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告知。上述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综上,被告向原告林玉芳所作出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关于林玉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回复》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原告林玉芳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玉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