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269号原告马某。被告冯某甲。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冯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79年在交回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即冯凤海、冯某乙,一个女儿冯凤连,现全部结婚成家。被告从2005年开始感情发生变化,十年来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我忍到现在,现在子女成家,我不愿意继续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故提出离婚。共同生活期间修建七孔窑洞,我要求按法律规定给予分割。债权债务各自形成各自承担。要求被告与我离婚后退还我5万元,我们已经有10年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被告搞过砖厂,开过煤窑,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离婚以后不离家,为了解除这个不幸的婚姻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我和被告离婚。2、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答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共同财产有6孔窑洞,我没钱补偿原告5万元,我每年吃药都是小孩给出钱。房子6间我同意给原告,我有一母,有一间窑能住就行。原被告双方至庭审未提供证据。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在交口县回龙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即冯凤海、冯某乙,一个女儿冯凤连,现已全部结婚成家。原被告多年来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共同生活期间修建六孔窑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经庭审所核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认可有共同财产六孔窑洞,原告主张全部要,被告同意给原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有母亲需要居住,本院确定留两孔窑洞归被告与母亲使用,被告与母亲不需要使用时归原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离婚。二、共同财产六孔窑洞归原告马某所有,其中两孔窑洞的使用权归被告,用于被告与母亲使用。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100元,被告冯某甲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彦峰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