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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董力叶与齐丽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力叶,齐丽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董力叶。被告齐丽佳。原告董力叶与被告齐丽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力叶于2015年6月15日诉至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力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董力叶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