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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县协和化工厂、刘春杨、吴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瑞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沭阳县协和化工厂,刘春杨,吴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瑞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尧路18号7幢326室。被执行人被告沭阳县协和化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沂北化工园区。被执行人刘春杨,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玉红,女,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京瑞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县协和化工厂、刘春杨、吴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栖商初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沭阳县协和化工厂、刘春杨、吴玉红银行存款1089006.12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