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迎林与被执行人赵全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迎林,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韩迎林。被执行人赵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迎林与被执行人赵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谈话后,被执行人赵全于2015年5月28日将本案执行款3500元全部交付法院,6月17日申请人韩迎林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潭龙审判员 牛继宏审判员 王巨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良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