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聪楼与李金芳、李书芳、李西军、李西红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楼,李金芳,李书芳,李西军,李西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刘聪楼,女,汉族,1940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李金芳,女,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被告:李书芳,女,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李西军,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李西红,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聪楼与被告李金芳、李书芳、李西军、李西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聪楼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聪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