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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58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套农商行)。法定代表人习文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雅军。被执行人纪海荣,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套农商行申请执行纪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临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因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