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8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某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琼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