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阳支行与崔立星、孙治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阳支行,崔立星,孙治沙,杨建匣,XX贤,张少辉,张会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阳支行,负责人,井建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立星。被执行人孙治沙。被执行人杨建匣。被执行人XX贤。被执行人张少辉。被执行人张会匣。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治沙存款1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秀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广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