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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阳支行与崔立星、孙治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阳支行,崔立星,孙治沙,杨建匣,XX贤,张少辉,张会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阳支行,负责人,井建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立星。被执行人孙治沙。被执行人杨建匣。被执行人XX贤。被执行人张少辉。被执行人张会匣。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治沙存款1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秀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广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