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与刘蕊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刘蕊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彤,院长。委托代理人冯继祥,该院干部。被告刘蕊琴。原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诉被告刘蕊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永祺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冯继祥、被告刘蕊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患者刘学泉系医患关系,被告刘蕊琴是住院费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患者刘学泉因病于2014年10月28日至29日,住外科病房治疗,期间住院费3858.61元,已交纳500元押金,尚欠3358.61元。2014年10月29日,刘学泉因病死亡。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且造成了拖欠住院费用现状,使原告蒙受着经济损失。2014年10月28日,被告当日签订了《担保书》,该担保书中约定担保人为被告,被担保人为刘学泉。被担保人因病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担保人对被担保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住院费用,保证按医院规定如数交纳付清,逾期给付住院费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并且承担给付医疗费连带责任的担保。故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住院费用3358.6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邮寄费用6.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病人预收款收据一份、住院费担保书一份、费用明细清单一份、催缴住院费通知书一份、挂号信回执一份、出院患者欠款明细单一份、住院病案首页一份、入院记录一份、死亡记录一份、病情告知书一份、每日清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及2014年10月30日费用清单一份。被告刘蕊琴辩称,刘学泉住院我在担保书上签过字,医院找我催要的时候我找过医院解决,但是医院不是不接电话就是不予解决。对于原告起诉数额我不认可,因为2014年10月28日晚上11点多刘学良入住三中心,2点进入的手术室,没有做手术4点多出来的,后面人就死了,哪来的医疗费。我们入住医院是按医保住院,他们用自费药费没有通知家属,我们从住院到死亡时间过短,发生这么多医疗费我有异议,而且我们入住医院根本不到一天,床位费不能按照一天计算,而且很多重复项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蕊琴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蕊琴与案外人刘学泉系姐弟关系。案外人刘学泉于2014年10月28日到原告处住院治疗,交纳了500元住院押金。当日被告签署了《病人住院费担保书》,该担保书中约定,担保人为被告,被担保人为刘学泉,被担保人因患病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担保人对被担保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住院费用,保证按医院规定如数交纳付清,并承担给付医疗费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两年。2014年10月29日刘学泉死亡。刘学泉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共计3858.61元,尚欠3358.61元未支付。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告邮寄了《催缴住院费通知书》,为此花费邮寄费6.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签署担保书,其中的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担保书确认了对于刘学泉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住院费用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故被告对于刘学泉的医疗费,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庭审中,被告虽对用药合理性提出异议,但被告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对用药合理性的鉴定申请,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刘学泉尚欠原告医疗费3358.61元未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3358.6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邮寄费一节,因该笔费用在担保书中未进行约定,不属于被告的担保范围,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蕊琴给付原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医疗费3358.61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蕊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请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