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鲍广涛与甄军军、马长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广涛,甄军军,马长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鲍广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甄军军。一审被告:马长翠。再审申请人鲍广涛因与被申请人甄军军、一审被告马长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鲍广涛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的《个人借款纠纷说明》属于新的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还款的事实,根据这份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鲍广涛在一审中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申请再审提供了一份《个人借款纠纷说明》,该《说明》再审申请人自述所借甄军军30000元已还款并有他人证明。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鲍广涛提供的《个人借款纠纷说明》属于申请人个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鲍广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金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陶正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修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