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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涿鹿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涿行初字第5号原告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矾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林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敬敬,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涿鹿县人民北街79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原告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就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秀娥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甄玉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子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