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77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崔 春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