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振中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中,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徐振中,男,汉族,农民。被告赵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中诉被告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振中于2015年6月17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振中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振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振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