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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吴礼伟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吴礼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礼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礼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吴礼伟结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至2015年6月1日的透支款人民币947753.65元及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该款由被执行人吴礼伟于2015年6月6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39元,由被执行人吴礼伟负担,并于2015年6月6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4392.6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