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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吉南与徐艳、汪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南,徐艳,汪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南。被执行人徐艳。被执行人汪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乾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艳、汪泓的存款(收入)人民币334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