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吉南与徐艳、汪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南,徐艳,汪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南。被执行人徐艳。被执行人汪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乾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艳、汪泓的存款(收入)人民币334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