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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志伟与被告杜占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伟,杜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秦志伟,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杜占军,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伟与被告杜占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秦志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