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志伟与被告杜占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伟,杜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秦志伟,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杜占军,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伟与被告杜占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秦志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