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余姚东风南方恒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屈新与屈新、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东风南方恒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屈新,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余姚东风南方恒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仕新。委托代理人:施天宇。被告:屈新。被告:周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东风南方恒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屈新、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东风南方恒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东风南方恒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邝亚辉审 判 员 史 慧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