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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丽琴与颜荣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琴,颜荣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张丽琴,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荣升,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琴与被告颜荣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和获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故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洁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