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丽琴与颜荣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琴,颜荣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张丽琴,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荣升,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琴与被告颜荣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和获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故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洁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