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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宝利与沈阳前进五金工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宝利,沈阳前进五金工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5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宝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前进五金工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桃源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景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宝利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前进五金工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宝利申请再审称,周宝利与前进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因存在欺骗胁迫隐瞒情况,请求给予撤销或按无效处置;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计算连续工龄。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理由是:2007年12月29日前进公司通知书称,因动迁无能力组织再生产,全员解除劳动关系(所盖公司公章未办执照私刻的),2008年1月15日出具解除关系证明和托管手册,2008年2月19日出具中止合同变动通知书,单位写的是沈阳市五金工具制造厂,一个盖公司公章一个是制造厂(未盖厂章)两个单位。拖欠10余年工资、养老、医疗补偿,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业局主管工业的刘局长提出处理意见:1、撤销前进公司2008年1月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收回托管手册。2、养老除可补缴到2007年12月份。3、失业险可补缴2008年7月份。4、补偿金按2003年标准320元和500元。5、医疗险不给办理。周宝利不同意这个处理意见未签字。2008年7月14日通知签协议,协议规定的4项内容同局长处理意见一致。其中第一条,局长已同意撤销2008年1月解除关系证明,应该往后延续,怎么提前到2007年12月份?周宝利在协议书上签字原因一,相信前进公司发出的通知书因动迁无能力组织再生产全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明。原因二,协议书称无经营场地按照局长处理意见。原因三,企业将近破产,称必须配合在协议书上签字,否则过了今天明天就不给补办了。如果不签字,10余年养老除不给补缴,补偿金一分都没有,失业金更是领不到。周宝利经综合考虑签字。领到补偿金扣除养老险个人应缴部分,33年工龄实得到5747元,养老险补缴11年按60%,失业金领2年每月530元。2008年9月25日前进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08年9月26日前进公司找周宝利签订解除后的劳动合同签1个月,工资按市平工资标准发放。周宝利在合同无固定期限一栏提出并写在合同上的主张即无固定,2008年10月1日到2014年10月31日,另一份前进公司不让写,签个名字就可以。合同本文不交周宝利,称劳动备案。周宝利经仲裁提出的诉求同一审起诉诉求一致:周宝利与前进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前进公司欺骗胁迫隐瞒情况,应予撤销;恢复劳动关系,计算连续工龄。有新证据应当再审。依据:1、通知书,2、协议书,3、破产困难企业认定表,4、2008年1月15日解除关系证明,5、2008年2月19日终止合同变动通知书,6、营业执照,7、前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8、《决议》,9、章程,10、厂房租赁协议书。新证据显示:前进公司隐瞒欺骗胁迫,周宝利被迫在协议书上签的名字应撤销。综上所述,前进公司欺骗胁迫隐瞒放假多年的职工,原审法院改写周宝利原则实质问题是错误的。本院认为,周宝利现再审申请所主张的要求确认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连续计算工龄的诉讼请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已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中民五终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周宝利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被本院以(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0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本案原审法院对周宝利以上重复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宝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宝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宇庭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