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妥义德与刘海军民间借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妥义德,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301号申请执行人妥义德。被执行人刘海军。本院在执行妥义德申请执行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陶国江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