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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池文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文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71号罪犯池文林,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大专文化,因犯受贿罪被判刑。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2)克东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池文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1月2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池文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池文林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庭质证,检察机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池文林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文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