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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华狮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狮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823号原告重庆华狮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五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562-6。法定代表人杨飞。被告罗强,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狮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狮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狮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罗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重庆华狮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珊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