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孙某。被告范某。原告孙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被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经济和家务事争吵不息。原告曾为此诉至法院,贵院在2014年9月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的半年双方无任何接触,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范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时经过慎重考虑,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前年因被告出的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原告怕承担责任,继而引起矛盾。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孙某与范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孙某曾于2014年诉至法院,现孙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范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婚前对彼此有一定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均属再婚,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在此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理应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从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没有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仅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