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诗砚,李国英,蒋爱平,沈华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诗砚,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英,无业。系程诗砚之妻。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爱平,无业。委托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斌早,又名程兵早,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蒋爱平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华元,务工。委托代理人刘庆军,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诗砚、李国英因与被上诉人蒋爱平、程斌早、沈华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诗砚、李国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德生,被上诉人蒋爱平的委托代理人暨被上诉人程斌早,被上诉人沈华元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天红代理审判员 任 婕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