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石锁与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锁,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李石锁,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和顺县北关村人,出租车司机,现住。被告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云龙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元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石锁诉被告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忠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石锁,被告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元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石锁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对所有出租车司机下发了公告:不允许挂靠,车辆管理费不再收取,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收取属个人行为。2014年1月1日开始,被告又再一次收取每月管理费200元,税金30元,计230元。该每月交纳此费用,但在收取此费的同时,又向该收取企业所得税400元和补交2013年9月12日下发公告免收管理费期间的管理费600元,两项计1000元。该对此费用有争议拒交,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将该的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和计分手册扣押至今,造成该营运收入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在扣押该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期间所造成的营运损失费14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该公司根据和顺县政府21号文件精神,要求司机不允许挂靠,每个司机应该交纳3万元至4万元风险金,但司机没有执行这个费用,主管部门没有落实交纳此费用。该公司就写了一个通知,要求司机必须交纳管理费,现在只有包括原告在内两个司机没有交纳税金、管理费。根据相关政策、主管部门的要求,该公司和出租车司机是挂靠、管理关系,司机所交纳的费用是管理费用,由于原告拖欠该公司管理费用以及税金,不履行该公司安排的事务等义务,该公司有权扣押其证件。计分手册是该公司对出租车进行打分,是该公司内部的事情。该公司在2014年10月9日扣押原告的从业资格证,后来将从业资格证及计分手册交给城市客运管理所,不允许原告的出租车挂靠该公司。该公司已将扣押的证件交给主管部门,扣押证件就是不允许原告进行营运,所以原告不存在营运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石锁为吉利牌出租车晋K×××××的所有人,该车挂靠在被告处,接受被告的管理,原告向被告缴纳管理费。原、被告因管理费、税金发生矛盾,2014年10月9日被告扣押原告李石锁的从业资格证、计分手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4400元。原告针对争议焦点陈述并提供证据如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向该颁发,除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扣留此证。计分手册是和顺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向该颁发的,被告无权扣留此证。被告公告不收取管理费后于2014年1月又向该收取管理费,2014年该每月已向被告缴纳了管理费,可被告要求补缴公告期间即2013年10月至12月的管理费600元及企业所得税400元,该认为被告不应该收取此费而拒缴,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统一收起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证进行年检,2014年10月9日给其他出租车司机发放了证件,却扣留了该的从业资格证、计分手册,被告无权扣留两证。从业资格证是随车携带,被告扣押该的从业资格证,该就不能驾驶出租车营运,所以被告应赔偿该的出租车停运损失。从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共6个月,出租车收入不稳定,以该将车子租给别人营运,每天收入是80元,故每天按照80元计算,6个月营运损失共计14400元。提供证据有:1、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公告1份,证明2013年9月12日被告下发公告,根据政府(2013)21号文件精神,集体化经营,不允许挂靠,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车辆管理费用将不再收取,如有收取车辆费用属于个人行为。2、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证明材料1份,证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扣押原告资格证。3、城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2013年9月24日晋中市交通运输局为原告颁发从业资格证,证件号为中交出租从业字04304号,审核记录栏显示2014年10月9日晋K×××××车辆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审核合格,从业资格证注意事项第6条为“除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扣留此证”,被告无权扣押原告的从业资格证。4、和顺县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计分手册复印件1份,证明和顺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为原告颁发的计分手册。被告针对此争议焦点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无异议,证件是由我公司盖章上报,相关部门批准颁发,我公司发给司机。2013年公告是我公司执行县政府的21号文件精神,但由于出租车司机不缴纳风险金,致使不能执行文件精神,所以我公司还按原来的规定收取管理费,原告不仅欠我公司的管理费、税金2150元,而且不履行公司的义务,原告的车辆挂靠在我公司,我公司作为管理机构有权扣押原告的证件。我公司在2014年10月9日收原告的证件审查,2014年10月20日扣押原告的证件。2015年3月31日将原告的出租车档案包括扣押的证件移送给出租车主管部门。原告违反合同规定及出租车行业的规章制度,我公司就有权扣证,不允许营运就不存在营运损失,原告的合同期满时间是2015年2月,公司有管理权限,并且和原告签订合同,上级主管部门如果不让我公司监督、管理,我公司可以赔偿原告,原告的行为还给我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我公司承担责任,认可原告以每天80元标准计算营运损失。提供证据有:1、出租车欠费的情况表,证明原告的出租车晋K×××××从2013年8月至12月欠1000元,包括管理费600元,税金400元(税金400元是转换车辆户口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2014年10月至12月欠管理费、税金690元,2015年1月、2月欠管理费、税金260元,共计2150元。2、从业资格证注意事项。3、网上调取的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以上第2号、3号证据证明我公司是出租车管理机构,我公司有权扣押原告的证件。4、出租车挂靠协议书文本,证明我公司和司机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司机的出租车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包括证件的发放、扣留,出租车司机交纳相关的费用。5、通知1份,证明2015年3月31日我公司因晋K×××××和晋K×××××两辆车不服从我公司管理,公司开会不到场,管理费不交,不尽应尽的义务,公司给予多次机会与警告,屡教不改,并且带动其他司机闹事,给主管部门及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公司通过董事会会议决定将两辆车解除挂靠合同,今后不再办理两辆车的任何业务,并将档案移交给主管部门,公司不再进行管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网上调取的材料没有体现被告有权扣押原告的从业资格证、计分手册,从业资格证注意事项第6条明确规定,除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扣留此证。被告不是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被告无权扣留从业资格证。该已交纳应当交纳的费用,不明白2013年度1000元是欠费还是欠税,该没有交纳被告下发公告期间不应该交纳的费用,该没有过错,被告收费也应当是正当收费,而不是滥收费,2014年10月9日被告已扣留该的从业资格证,该的出租车已无法营运,没有收入怎么交纳被告管理费,挂靠协议书明确被告永远保留车辆挂靠管理权,挂靠合同每年签订,2014年该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2015年未签订合同。被告的通知与该无关,被告在该提起诉讼后才将证件交给主管部门。针对被告将原告的从业资格证和计分手册移交出租车主管部门的情况,本院依法向和顺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核实情况,和顺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于2015年6月1日出具证明材料1份,证明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将晋K×××××和晋K×××××出租车的档案材料移交该所,两位车主可来该所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计分手册。原告提供领取证件证明材料1份,证明2015年3月31日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将企业扣押的晋K×××××和晋K×××××出租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计分手册、车辆档案交到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经不允许以上两辆车挂靠该公司,证件并非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扣押,两位车主李石锁、杜瑞红于2015年6月3日从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计分手册。被告认为和顺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的证明材料及原告提供的领取证件证明材料与该公司无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除领取证件证明材料外的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经审查被告提供的从业资格证注意事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同;出租车挂靠协议文本,也确实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的事实,应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其有扣留原告的从业资格证、计分手册的权利,属无效证据。和顺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的证明材料及原告提供的领取证件证明材料,均证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将其扣押原告的从业资格证、计分手册移交至和顺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原告于2015年6月3日从和顺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领取上述证件,应予采信。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原告提供的从业资格证、计分手册,反映了2014年9月28日被告收取原告的从业资格证和计分手册进行年检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014年10月9日原告的从业资格证已被客运管理机构审核,被告扣留从业资格证及计分手册至2015年3月31日未向原告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计分手册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并管理,从业资格证明确注明“除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扣留此证”。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被告作为出租汽车服务企业无论因何原因均无权扣留原告的从业资格证与计分手册,被告以该公司作为管理机构有权扣押原告的从业资格证和计分手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被告扣留原告的从业资格证,致使原告的出租车无法营运,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出租车的营运损失。原告主张从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共6个月计算出租车的停运期限,本院根据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已将原告的从业资格证和计分手册移交至和顺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故原告的出租车的停运期限应从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0日计算为172天。被告对原告主张以每天80元计算营运损失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出租车的营运损失1376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石锁营运损失13760元。驳回原告李石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石锁承担58元,被告和顺县泰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忠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敏 来自: